近日,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防城海关缉私分局侦办的一起走私电子烟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分别判处廖某宇、廖某成、唐某某4年至1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20万元至100万元不等的罚金;以犯洗钱罪,判处唐某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追缴洗钱违法所得42万余元。
2021年4月21日,南宁、杭州海关缉私局在海关总署缉私局的统一部署下,联合广西、浙江、广东、湖南等地烟草部门在广西防城港、浙江绍兴、广东深圳等地同步收网,打掉3个走私电子烟犯罪团伙,查扣电子烟弹约4500条。
防城港市中院审理后认定,2019年8月至2021年4月,廖某宇、廖某成、唐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铤而走险,合伙将走私入境的电子烟弹运至广东佛山、深圳等地销售,累计走私电子烟弹案值4115.68万元。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廖某宇、廖某成、唐某某的行为均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且走私偷逃应缴税款数额特别巨大。唐某系主犯廖某宇的妻子,明知丈夫收取的是走私保货款项,仍然为其提供资金账户掩饰、隐瞒走私犯罪所得,并将犯罪所得42万余元转换为现金,其行为构成洗钱罪。
电子烟是指用于产生气溶胶供人抽吸的电子传输系统,包括烟弹、烟具以及烟弹烟具组合销售的电子烟产品,其中电子烟弹是指含有雾化物的电子烟组件。电子烟是近年来受到市场青睐的一种新型烟草代制品,不法分子受利润驱使,企图通过各种方式走私电子烟弹入境。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并实施的《电子烟管理办法》,对电子烟生产、销售等环节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电子烟在进出口过程中需接受海关监管,缴纳进口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提交自动进口许可证等,走私电子烟行为可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3条:走私本法第151条、第152条、第347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1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2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偷逃应缴税款在250万元以上的,应认定为“偷逃应缴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3条第1款第(三)项之规定,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广西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