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简体 English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82号(关于进口伊朗鲜食柑橘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来源:海关总署 时间:2022-09-06 浏览:321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农业部关于伊朗柑橘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伊朗鲜食柑橘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四)《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农业部关于伊朗柑橘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鲜食柑橘(以下简称“柑橘”),包括橙Citrus sinensis、桔Citrus reticulata、甜柠檬Citrus limetta。

三、允许的产地

伊朗柑橘产地。

四、批准的果园、包装厂和检疫处理设施

输华柑橘果园、包装厂和冷处理设施须经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农业部(以下简称“MJA”)审核备案,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简称“GACC”)和MJA共同批准注册。注册信息须包括名称、地址及标识代码。注册名单应在每年出口季节前,由MJA向GACC提供,GACC将在官方网站公布注册名单。

五、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1.橙黄粉虱Bemisia giffardi

2.地中海实蝇Ceratitis capitata

3.无花果蜡蚧Ceroplastes rusci

4.石榴螟Ectomyelois ceratoniae

5.梨形圆棉蚧Protopulvinaria pyriformis

6.拟长尾粉蚧Pseudococcus longispinus

7.柑橘绿绵蜡蚧Pulvinaria aurantii

8.绿绵蜡蚧Pulvinaria floccifera

9.亚洲柑橘黄龙病菌Candidatus liberobacter asiaticus

10.柑橘溃疡病菌Xanthomonas citri

六、出口前要求

(一)果园管理。

1.输华柑橘果园应在MJA监管下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溯源体系,实施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维持果园卫生条件,如周围无影响水果生产的污染源、及时清理落果、烂果等,并实施有害生物综合治理(IPM),包括定期开展有害生物监测调查以及物理、化学或生物防治。

2.输华果园的有害生物监测与防治应在MJA专业技术人员监管和指导下实施。技术人员应当接受MJA或其授权机构的培训。

3.输华果园应保留果园有害生物监测及防治记录,并在需要时由MJA向GACC提供。防治记录应包括生长季节使用的化学药剂名称、有效成分、使用剂量及时间等信息。

4.针对石榴螟,输华柑橘应产自石榴螟的非疫生产点(果园),应按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10号标准(ISPM10)原则建立,并由MJA和GACC共同认可批准。非疫生产点的组建和维护措施至少包括:

(1)有害生物监测。从开花期至采收期结束,每3公顷设置1个性诱剂诱捕器进行监测(不足3公顷的果园也需设置1个诱捕器),每2周至少检查1次诱捕结果。

(2)剖果检查。每2周至少取样剖果调查1次,样果可选树上可疑果或落地果,剖果数量为每公顷不少于30个果。

如在监测或剖果检查中发现该有害生物,则相关果园的柑橘本出口季不得输华。

5.针对地中海实蝇,输华果园须采取田间综合管理措施,包括开展监测诱捕,使用化学防治或生物防治等方法,以降低地中海实蝇种群密度。监测时间应从开花期开始至采收期结束。输华果园内诱捕器设置的密度为每平方公里至少2个(不足1平方公里的果园也需设置2个诱捕器),每2周检查一次诱捕器。一旦监测到地中海实蝇,需立即进行有效防治。

6.针对螨类、蚧壳虫和其他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等,在生长季节进行检查,从开花期至收获期,每2周进行一次果园监测。如在监测中发现有害生物或其相应症状,需采用生物或化学防治措施。具体的监测计划和综合管理措施须由MJA批准,并应要求向GACC提供。

(二)包装厂管理。

1.柑橘加工、包装、储藏和装运过程,须在MJA或其授权官员的检疫监管下进行。包装和冷藏设施需保持良好卫生状态,并避免被有害生物再次感染(如使用防虫网等)。

2.在包装过程中,柑橘须经水洗、刷果、杀菌、打蜡、挑拣、分级,剔除有缺陷的果实,以保证不带昆虫、螨类、烂果及枝、叶和土壤。

3.包装好的输华柑橘应立即入库,并单独存放,避免受到有害生物的再次感染。

(三)包装要求。

1.输华柑橘的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未使用过的,符合中国植物检疫和卫生要求。

2.每个包装箱须用中文或英文标注产品名称、国家、产地、果园名称或其注册号、包装厂名称或其注册号等信息。

3.每个包装箱和托盘需用中文或英文标出“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或“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4.装运输华柑橘的集装箱必须在装箱时检查以确保其具备良好的卫生条件,并保存检查记录供MJA审核。

5.如使用木质包装,须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ISPM 15)相关要求。

(四)检疫处理要求。

1.所有输华柑橘需采取冷处理除害措施。冷处理指标如下:

柠檬:3°C或以下(果肉温度),连续处理18天或以上。

橙、桔:1.11°C或以下(果肉温度),连续处理14天或以上;或1.67°C或以下(果肉温度),连续处理16天或以上;或2.22°C或以下(果肉温度),连续处理18天或以上。

2.冷处理需在MJA或其授权人员的监管下,按照出口前冷处理操作程序(见附件1)或出口运输途中冷处理操作程序(见附件2)进行。

(五)出口前检疫。

1.贸易开展后的两年内,MJA或其授权人员应按照每批货物2%的比例对每批输华柑橘进行抽样检查,最小取样量为1200个果实,同时至少对2%样品中的60个果实或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可疑果进行剖果检查。如两年内没有发生植物检疫问题,抽样比例数可降为1%,但不得少于600个果实。

2.一旦发现石榴螟,相关果园本出口季不得对华出口柑橘。MJA需查明原因,并采取改进措施。同时,保存查获记录,应要求向GACC提供。

3.如发现其他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该批货物不得向中国出口。MJA需查明原因,并采取改进措施。同时,保存查获记录,应要求向GACC提供。

(六)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1.经检疫合格的柑橘,由MJA签发植物检疫证书,注明果园和包装厂名称或代码,并在附加声明中注明:“This consignment of citrus complies with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Export of Iranian Fresh Citrus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any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该批货物符合伊朗鲜食柑橘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2.对于实施出口前冷处理的柑橘,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上注明处理温度、持续时间及处理设施名称或代码等信息。对于实施运输途中冷处理的,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上标注“Cold treatment in transit”(途中冷处理),并注明处理温度、持续时间、集装箱和封识号码等信息。

3.MJA应在贸易开展前向GACC提供植物检疫证书样本,以便备案核查。

七、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柑橘到达中国进境口岸时,中国海关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检疫。

(一)有关证书和标识核查。

1.核查进口水果是否获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第六条第(六)款规定。

3.核查包装箱上的标识是否符合第六条第(三)款规定。

4.对于出口前实施冷处理的货物,检查MJA签字确认的冷处理报告以及果温探针校正记录;对于运输途中实施冷处理的货物,检查冷处理报告、果温探针校正记录等。

 (二)进境检验检疫。

1.输华柑橘应从GACC允许进口水果的口岸进境。

2.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对进口水果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三)不符合要求的处理。

1.如发现来自未经注册的果园或包装厂的,则该批柑橘不准进境。

2.如果认定冷处理无效,该批柑橘将在进境口岸进行冷处理(如确认为冷藏集装箱的,冷处理可在本集装箱内进行),否则该批柑橘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3.如发现石榴螟,则该批柑橘作退回或销毁处理,GACC将立即向MJA通报暂停相关果园、包装厂的柑橘输华,甚至视情况可以暂停伊朗柑橘进口。

4.如发现任何地中海实蝇活体,则该批柑橘作退回、销毁或检疫处理,GACC将立即向MJA通报,暂停相应包装厂的柑橘输华。

5.如发现中方关注的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或新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则该批柑橘作退回、销毁或检疫除害处理,GACC将视情况采取进一步措施并及时向MJA通报。

6.如发现不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则对该批柑橘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针对上述出现的任何情形,MJA应查明原因并进行整改,避免再次发生。

八、符合性审查


在本项目开始的第一年,在MJA的协助下,GACC将派专家对伊朗输华柑橘种植区进行实地考察或远程视频检查,确保其符合本检疫要求中规定的相关要求。

九、回顾性审查

为确保有关风险管理措施和操作要求的有效落实,GACC将在贸易开始后每5年对本议定书执行情况进行回顾性审查,包括派专家赴伊朗进行考察。根据考察情况,经双方同意,对本检疫要求进行修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2年8月31日

0
首页
电话
短信
联系